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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机床被判向东海证券支付逾两千万债券本息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11 浏览次数:584

7月9日,记者获悉,《东海证券与大连机床集团证券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在7月5日对外公布,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决,大连机床集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东海证券支付“15机床CP004”短期融资券的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140万元;驳回东海证券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悉,原告东海证券与被告大连机床集团证券纠纷一案,2018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早在2015年12月28日,大连机床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发行了“大连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度第四期短期融资券”(债券简称15机床CP004;债券代码041564104)。东海证券作为“东海证券月月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管理人,于2016年11月9日从二级市场为该资管计划购入20万张15机床CP004,票面金额为2000万元,并持有至兑付日。2016年12月29日为该债券的付息兑付日,大连机床未按时兑付本息。根据该债券募集说明书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东海证券起诉要求公司兑付债券本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东海证券还要求,判令大连机床承担东海证券因本案所支付的律师费用33万元;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机床公司承担。

被告大连机床口头辩称,对于第一、二项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但针对要求支付本案东海公司支付的律师费33万元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的诉讼请求,大连中院于2017年11月10日裁定答辩人进入重整程序,被答辩人对答辩人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通过债权申报的方式进行,被答辩人执意继续进行诉讼,增加了答辩人的债务成本,实际上侵害了答辩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请求驳回该两项诉请。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表示,大连机床关于兑付日后的利息及律师费不应承担的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决,大连机床集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5机床CP004”短期融资券的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140万元。驳回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外,案件受理费154500元,由大连机床集团负担146686元,由东海证券负担7814元。

据官网介绍,大连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始建于1948年,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机床行业十八罗汉之一,一度是我国最大的机床制造企业。

公开信息显示,大连机床集团15机床CP004应于2016年12月29日兑付本息,但截至到期兑付日日终,公司未能按照约定足额偿付本息,如何处理后续问题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然而,就在2017年11月,大连机床被法院裁定破产重整,并指定了相关管理人来统筹大连机床的破产重整。

新华社消息称,今年2月,大连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与大连机床集团相关联的5家企业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也分别召开。目前6家企业累计接收来自200余家债权人申报的债权300多亿元。

今年6月,大连机床公告,收到江西省公安厅函件,称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陈永开已被公安部列为A级通缉犯,要求公司一经发现,立即将其扭送至就近派出所。

目前,大连机床的重整仍在继续推进。

7月7日,新京报独家报道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民事裁 定书,裁定大连机床集团等27家相关公司合并重整。

“通过实质合并重整使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将节约大量时间、人力、财务成本,并有利于准确核查企业的资产及负债,制定更为可行的债务清偿方案,从整体上优化资产重组方案,大幅提升重整效率,切实保障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大连中院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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